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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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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96號徐碧娥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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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3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碧娥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49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碧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2時58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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