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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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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36號孫筠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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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筠得隨時
      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同上
被   告 孫  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零貳元($546,602),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零貳元($546,602),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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