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游詔期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4,28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4,28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