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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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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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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游詔期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4,28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4,28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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