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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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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友聯光學有限公司,林珮苓,劉康庭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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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康庭)、劉
   康庭、林珮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28分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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