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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王若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若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若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王若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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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