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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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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0號王禎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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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禎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禎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住同上
被   告 王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前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六個月後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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