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0號王禎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禎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禎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住同上
被 告 王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前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六個月後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