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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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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59號林佐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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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訴字第5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佐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佐儒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5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林佐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382,392)
,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零陸拾肆元($578,064),
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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