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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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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7893號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昀昀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姬健文,黃淑卿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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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78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昀昀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89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昀昀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住臺北市中正區永綏街5號
相 對 人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昀昀美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相 對 人 黃淑卿
      姬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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