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94號梁又仁之 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又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又仁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同上
被 告 梁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零陸拾柒元($632,067),
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點)4
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零陸拾柒元($632,067),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