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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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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21號楊秀雯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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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8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秀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821號聲請人陳仲明與相對人楊秀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1號
聲 請 人 陳仲明  
相 對 人 楊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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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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