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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2號張瑀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瑀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 知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