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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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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13號鄧敬餘、胡軒綾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陳述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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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敬餘、被告胡軒綾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陳述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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