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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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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7931號駿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芊孜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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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7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駿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芊孜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9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駿晟企業有限公司、林芊孜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芊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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