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464號陳昱如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63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昱如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464號債權人陳一仁等與債務人陳昱如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並准許債權人陳一仁、陳又銘在新臺幣82,694元(計算式:本金80,151元+執行費649元+程序費用1,000元+利息894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