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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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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163號人SANDA 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正、相對人莊千慧之民事本票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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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SANDA 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正、相對人莊千慧之本票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SANDA 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張文正、莊千慧、張妤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SANDA 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相 對 人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 SANDA ELECTRIC MACHINERT CO.,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SANDA ELECTRIC MACHINERY CO., LTD」。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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