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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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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6819號邱琬倫,洪益當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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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6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琬倫、洪益當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819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邱琬倫、洪益當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1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翁鈺智  
相 對 人 邱琬倫  
      洪益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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