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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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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27號黃榮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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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榮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庭期取消,
    改於113年6月13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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