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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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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552號張瑞舫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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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113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瑞舫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55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瑞舫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債務人對第三之滿期保險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依說明四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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