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29號張珈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8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珈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珈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張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參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