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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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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461號王治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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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簡字第46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治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461號王治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王治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治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治安竊盜,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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