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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92112號林邦彥(兼共有人林謝寶珠之繼承人)之不得啟封(保全程序債權人未撤回)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92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邦彥(兼共有人林謝寶珠之繼承人)之不得啟封(保全程序債權人未撤回)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21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假扣押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林邦彥(兼共有人林謝寶珠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再進行拍賣,惟因另有保全事件尚未撤銷,債務人仍不得處分。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