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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81號湯發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湯發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湯發正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砡茵
被 告 湯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