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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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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1號吳柏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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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柏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柏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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