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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1號吳柏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柏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柏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