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421號陳勝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4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勝義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421號陳勝義詐欺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陳勝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1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5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