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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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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421號陳勝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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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4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勝義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421號陳勝義詐欺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陳勝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1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5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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