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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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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1095號蘇沅奇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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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1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沅奇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09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沅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蘇沅奇在說明二
  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
  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
  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
  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蘇沅奇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得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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