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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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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0718號程培熙之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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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培熙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71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程培熙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請將本院OO年度OO字第OO號併入貴股OO年度OO字第OO號辦理,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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