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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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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楊佳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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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佳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佳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丁重元    
被   告 楊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4,17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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