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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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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30號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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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王美惠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周嘉鈴律師
被      告  立足點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芷婕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離職日期為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將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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