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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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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6581號吳明勳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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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吉字第16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明勳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明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第三人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5日陳報狀影本1件,就債務人吳明勳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債務人通知被保險人吳依庭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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