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200號康巧雲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福字第125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巧雲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20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康巧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禁止債務人康巧雲**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請第三人**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如附件,保單號碼:***),債務人康巧雲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