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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53號王琦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聲字第1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琦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53號游其霖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王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琦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游其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游其霖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112年度執再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