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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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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3997號呂芳權之執行命令、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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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23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芳權之執行命令3件、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7號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芳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㈠債務人呂芳權所有在第三人***之***,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㈡准許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債權。
   ㈢准許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債權。
㈣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之***股票48股,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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