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073號PENA ALVAREZ NICHOLAS(中文姓名:葛艾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10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PENA ALVAREZ NICHOLAS(中文
姓名:葛艾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PENA ALVAREZ NICHOLAS(中文
姓名:葛艾睿)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PENA ALVAREZ NICHOLAS(中文姓名:葛艾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