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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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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26號王進緒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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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9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進緒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726號原告李用富與被告王進緒間返還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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