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72號林修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修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原告陳泱富與被告林修
          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
原   告 陳泱富  
被   告 林修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交簡
字第27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43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26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原告以新臺幣129,7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2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