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72號林修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修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原告陳泱富與被告林修
毅(原名林進翊、林三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
原 告 陳泱富
被 告 林修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交簡
字第27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43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26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原告以新臺幣129,7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2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