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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59號李秀金(即卓宥辰即卓毓成之繼承人)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62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秀金(即卓宥辰即卓毓成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秀金(即卓宥辰即卓毓成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62559號通知:
主旨:本院原定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分配之期日因債務人送達不合法,改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