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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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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3152號黃靜怡之事件移併分署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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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23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靜怡之事件移併分署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1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靜怡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152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靜怡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移併貴分署112年度00064589字第1130053621A號事件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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