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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50號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張志堂,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堂、被告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
、被告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恩嗣(即虞
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