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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950號佐藤公威,徐正賢,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6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佐藤公威、相對人徐正賢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950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佐藤公威、徐正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95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藤公威
相 對 人 佐藤公威
徐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