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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43號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勝翔,張宇泓,陳懋煜,張家偉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2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勝翔、相對人張宇泓、相對人陳懋煜、相對人張家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143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勝翔、張宇泓、陳懋煜、張家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送達代收人 張天明
相 對 人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翔
相 對 人 張勝翔
張宇泓
陳懋煜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