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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49號蔡雨秦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易112撤緩字第1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雨秦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49號蔡雨秦聲請撤銷緩刑
案件,應受送達人蔡雨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股別:易股
書記官:楊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雨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112年度執助字第19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雨秦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