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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2號林明煇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3訴字第30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明煇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302號林明煇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林明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下次開庭日期:113年5月28日15時40分於本院二樓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