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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25號黃啟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安113撤緩字第2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啟鏘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25號黃啟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啟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啟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聲請撤銷緩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7號、111年度執保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