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900號黃羅秀芬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羅秀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黃羅秀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郭旭峯  
相 對 人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相 對 人 陳泊安  
      黃育媛  
      黃羅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黃羅秀芬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編號001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2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編號002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001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黃羅秀芬連帶負擔。
附表編號002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檔案下載

  •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