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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4180號陳慧茹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慧茹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聲請人潘禹君與相對人陳慧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
聲 請 人 潘禹君
送達代收人 王力璿
相 對 人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