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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82號被告林盈汝、被告蘇俊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盈汝、被告蘇俊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8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盈汝、被告蘇俊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劉宏柏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徐浩軒律師
被 告 林盈汝
蘇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