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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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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054號楊能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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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能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4號原告楊璦玲、楊鎖竹與被
          告楊能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4號
原   告 楊璦玲  
      楊鎖竹  
被   告 楊能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
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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