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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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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732號林陳月娥之執行命令及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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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酉字第217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陳月娥之執行命令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73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陳月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債務人林陳月娥所有在第三人***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2、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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