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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857號連芷萱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聲字第8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芷萱傳票及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各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857號連芷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連芷萱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傳票及檢察官聲請書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
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14時20分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